《穩定幣條例草案》料年內生效 發行法幣穩定幣需申領牌照
立法會通過《穩定幣條例草案》,以在香港設立法幣穩定幣發行人的發牌制度。條例實施後,任何人如在業務過程中在香港發行法幣穩定幣,或在香港或以外發行宣稱錨定港元價值的法幣穩定幣,必須向金融管理專員申領牌照。
據指,相關人士須符合儲備資產管理及贖回等方面的規定,包括妥善分隔客戶資產、維持健全的穩定機制,以及須在合理條件下按面額處理穩定幣持有人的贖回要求。相關人士亦須符合一系列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、風險管理、披露規定及審計和適當人選等要求。金融管理專員會適時就制度的詳細監管要求作進一步諮詢。
此外,為防範詐騙,在任何時候(包括6個月的不違反期),只有關於持牌法幣穩定幣發行的廣告會被允許。市民應留意上述事項,並在接收與法幣穩定幣相關的廣告或信息時保持審慎。
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表示,條例秉持「相同活動、相同風險、相同監管」的原則,着重風險為本,致力締造穩健的監管環境,為香港的虛擬資產市場提供穩定的基礎,推動行業的可持續發展,保障用戶的權益。
金融管理局總裁余偉文表示,相信穩健和適切的監管環境可以締造有利條件,支持香港穩定幣以至數碼資產生態圈的健康、負責任和可持續發展。
條例預計將在今年內生效,讓業界有足夠時間了解發牌制度下的要求。發牌制度亦設有過渡期安排,以便業界能按照條例的要求申領牌照及作出適當的業務安排。